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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参保城乡职工养老保险 下月起可互转

2014-06-04 07:32:4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今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衔接。今日,萧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种险种可互换 缴费满15年是界点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造成部分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

为解决不同险种间的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涉及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享受待遇。

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随险种转移 累计计算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原本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该负责人表示,届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都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重复参保待遇可退 办理手续前记得确定待遇领取地

暂行办法规定,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该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边保险的待遇。若同时领取,将终止并解除其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考虑到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也有规定。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之前,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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