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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5月1日起实施公民遇10种情形可申请法援

2015-04-15 19:14:0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3月26日,修订后的《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5月1日起,当公民遭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10种情形的,合法权益受损而请求赔偿,却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林地流转、产品质量事故等
被纳入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为体现应援尽援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和外地立法经验,将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援助范围扩大,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损要求赔偿的情形,也纳入援助范围。
    《条例》规定,当公民遭遇10种情形,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这10种情形分别为: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持8种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可免开困难证明

    若公民欲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那些资料?《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提交申请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若市民有填报困难,也可口头申请,但应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条例》规定,除了申请表,在申请过程中,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若是申请代理人提交,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委托书;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条例》设置了困难证明的例外情形,即只要8种证件、证明材料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可免开困难证明。这八种证件、证明材料分别为: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而正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的能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
6种情形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免予紧急状况审查的6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公民主张因见义勇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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