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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施行享受“单独两孩”政策须同时具备三条件

2015-04-15 19:14:0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修改后的《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施行享受“单独两孩”政策须同时具备三条件

    本报讯   3月26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意味着从当天起,修改后的《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我市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当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解答。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而实施该条例中,除了普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应怎么处理?为此,市卫计委副主任王卫、基层指导处副处长李国文对“单独两孩”政策进行了解读。

申请生两孩10种情形

    据介绍,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具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生育二孩: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市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种情形视为独生子女

    在执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到底该怎么认定独生子女?王卫解释,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享受生两孩政策:
    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亲生的子女以及被收养到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关于收养关系中的认定,李国文解释,不管是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此前尽管有兄弟姐妹,但只要现在仅存一个,就可视为独生子女。

    记者唐孝忠  饶果 采写/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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