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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不再需要企业申请鉴定

2015-01-01 03:20:0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日报讯 (记者 张亦筑)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今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办理流程将进一步简化。2014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科委获悉,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通知》规定,政府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将由立项部门统一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供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不再需要企业申请鉴定。

所谓“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即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是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有研发活动经费投入的企业都可享受政策优惠。

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以按照150%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为例,如果一家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即:100×150%)在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那么,哪些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享受该优惠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优惠的研发费用有14类,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等。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该负责人称,以前,如果是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在报送材料之前,向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鉴定的申请,看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手续相对复杂。今后由立项部门统一提供鉴定意见以后,企业办理加计扣除将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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