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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文规范旅游业 强调“明码标价”

2018-10-11 17:04:1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近日,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简称“规定”)。除了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

适用省内所有经营者

黑龙江物价局表示,该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所有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包括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包括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十天的意见征询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于9月30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规定”载明,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监督。

“规定”同时要求,旅游业经营者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进行的销售行为也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与经营场所标示的内容一致。

违反“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旅游景区明码标价

规定中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旅游景区的明码标价。其项目包括门票价格、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文中表示,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景区内部及周边所有旅游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另外,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信息。内容包括: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联票、年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同时,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规定还明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包括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旅游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不得以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另外,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信息,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设置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间等。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停车收费,还应公示收费依据。

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导游解说服务价格信息,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等。

旅游景区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旅游商品明码标价

文中第二部分规范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

黑龙江省规定,旅游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所经营商品的展示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做到商品与标价签相符。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等)及价格、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国家或省级相关管理机构对部分特殊商品(如贵金属等)有相应管理规定,对标注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同一柜台销售不同价格的同一类商品时,可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大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产地和计价单位、规格、等级、质地等,销售价格可标示为详见小价签,小价签应做到一货一签。

在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集中摆放零售的低价值小商品,可实行按类标价。

这部分还强调,旅游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标示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促销的时间、原因、原价等信息。

旅游景区餐饮业明码标价

在餐饮部分,规定强调,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文中表示,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销售的各类莱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菜肴明码标价应当使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方式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经营场所以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套餐应当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旅游餐饮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其它商品或服务(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服务)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

餐饮服务如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附加条件等。

旅游住宿业明码标价

住宿方面,规定明确,价格标示牌或消费目录应当标明门市价格和折扣价格等。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

客房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

实行淡旺季价格的,应明确公示淡旺季的起止时间及价格调整幅度,并严格执行。

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等。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应予以标明。

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提供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应当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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