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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精日”行为红线!南京通过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8-11-02 10:04:3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国家公祭活动进行了各方面的明确规定,其中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精日”行为也划定了“红线”。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注明例外,城市内所有人员均应就地默哀一分钟。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还要求,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

同时,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祭期间南京市的公共娱乐活动也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南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

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近年来,各种“精日分子”不断出现,引发全社会愤慨。《条例》中列举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条例》还特别规定,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综合自:南京晨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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