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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类情形下,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04-21 09:05:1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日前,市安监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意味着在4类情形下,凡是因违反国家规定而导致一定程度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一季度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一季度,我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64起、死亡173人,同比减少23起、减少死亡31人,分别下降12.3%、15.2%。”市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何建平会上表示,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减少2起、减少死亡7人,分别下降50%、53.8%,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何建平介绍,接下来的二季度,市政府安委会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夯实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基础的通知》,主要从政府、企业、部门、安委会四个层面着手,如全面开展风险研判、主动落实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花钱买平安”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陈高杨陈高杨表示,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强化执法、落实责任、补短板,市安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今年1月10日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按照规定将严格落实事故“三责同追”,如对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一律依法启动责任追究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调查未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在调查报告中作说明并公示;凡是违规不提出、不移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一律追责问责。这意味着,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花钱买平安”、“花钱了事”。 

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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