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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时雨浅谈监狱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预防与责任认定

2017-02-18 12:25:2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监狱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是指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以及自杀、他杀等。实践中多为服刑人员自杀、打架斗殴致死、生产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等。随着信息新时代的到来,监狱一旦发生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将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可见,预防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课题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分析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要用辩证、矛盾的方法去分析,抓住矛盾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去看待并处理问题,积极推进监狱工作良性发展。

对监狱服刑人员

非正常死亡的预防责任

监狱、监狱人民警察(下称警察)、服刑人员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监管改造工作最直接的关系。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着联系性和全面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也不足为过。

(一)监狱对警察的管理责任

队伍建设。预防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首要的是民警队伍转换观念,培养树立民警的全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为核心,以纪律作风养成为切入点,以警示教育为手段,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警察队伍。

业务指导。根据监狱工作的特点,各职能科室要针对性加强民警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监狱警察素质,更新民警执法理念,提升民警执法水平,使民警具备为服刑人员做教育、心理咨询疏通、日常管理管控的能力,实现民警由看守型警察向矫正型警察的转变。如果不能掌握这种“改造人”的发展趋势,忽略民警业务培养和执行力培养,制度再严密,管理计划再周全,也不能有效地执行。

责任督导。监狱要在民警中营造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氛围,全面落实施行责任倒查制度,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提高责任感、事业心。落实分队长、分监区长、监区长、主管业务科长及分管领导责任承包制,以责任追查倒逼职责履行。

绩效考核。全面健全完善并落实民警到岗履职、刑罚执行管理、教育改造管理、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和狱内侦查等制度,将有可能导致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隐患问题的出现纳入监狱考核,对此项工作做得优秀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奖惩分明,以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推进监狱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

(二)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责任

完善监管设施。在监狱现有的监管设施的基础上完善监控设备和警戒设施设备,引入科技力量预防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提升监管信息化,真正做到“技防”。完善对服刑人员“三大现场”以及车间、舍房、食堂、楼道、厕所、下水道、会见室、功能房等场所的监控、照明、消防、警报设施;规范监狱服刑人员生活、卫生、教育改造、会见、严管禁闭场所设施及监控装备。在制度上做到日巡查、周检查,落实每日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及时处理。

发挥互监功能。做到劳动、学习、就餐、就寝、娱乐定点定位,服刑人员互监小组互相监督。在服刑人员中积极开展服刑人员规范和相关纪律教育,向积极向人民政府靠拢的服刑人员给予一定鼓励,充分发挥服刑人员的主动能动性,打击抵制服刑人员中形成的歪风邪气和不良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常抓狱情分析。监狱要提高在监狱、监区、民警中狱情分析的重要的认识性,定期召开由监狱(主管、分管、狱政科、狱侦科、教育科、生卫科、基建办、心理咨询科、监狱医院、各监区等负责人)、驻监检察室人员的狱情分析会,将上月狱情分析会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进行督促。对本月提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出现的状况进行及时处置。

抓好医疗卫生。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自杀)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身体疾病苦痛。因此,做好监狱医疗卫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改善监狱内医疗硬件,配置完善相关医疗设备、药品,做好监区卫生工作,及时预防各类流行性疾病。建设专业医院监狱、监区,专门关押重病、传染病、残疾、心理疾病的服刑人员。

二是要改善监狱内医疗软件,加强对监狱医务工作者的专业业务技能学习培训。认真落实日常巡诊制度,对患病服刑人员进行及时治疗,对需要送大型医院治疗的应及时送医。

三是对患病服刑人员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疾病和治疗情况,并对病情严重的服刑人员在饮食上给予一定照顾,保证其营养需求。

四是普及医疗常识。举行医疗讲座、制作宣传手册,开展季节性疾病和传染疾病的卫生知识教育。要督促服刑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组织体育文体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身体免疫力。

加强心理干预。一是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治。通过监管民警和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引导、干预、消除心理障碍,将服刑人员消极心理消灭在萌芽状态,让陷于苦恼的服刑人员摆脱困扰,稳定情绪,保持较好的心理状态,从而积极适应改造环境,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二是建立心理咨询康复中心和情绪渲泄室。建立心理咨询康复中心,招聘一批专业的心理医生或专家对心理疾病较为严重的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并在监区建立情绪渲泄室,使服刑人员通过喊叫、大声歌唱、击打布娃娃(沙袋)等方式渲泄负面情绪。

三是继续保持亲情帮教、亲情餐制度。不仅仅对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奖励亲情帮教、亲情餐,还要对较为渴望亲情的服刑人员进行筛选并给予适当奖励。用亲情感化改造服刑人员,往往会取得不俗的效果。

建立约谈制度。 建立监狱长、科长、监区长、分监区长约谈制度。深入了解服刑人员的自我诉求,这也是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实做细。服刑人员在寻求自我诉求无路可走时往往就会产生厌世情绪,甚至作出过激行为。所以,要尽量避免出现服刑人员“口渴”找不了“水喝”的情况。

关注服刑人员未来。以笔者因工作所派驻的监狱为例,该狱为重刑犯监狱,关押的大部分都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其中还含有不少限制减刑犯。不少服刑人员因为看不到改造未来,或者没有一技之长,担心未来就业受到歧视,对未来悲观失望,从而产生破罐子破摔、悲观厌世的心理。对此,监狱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服刑人员认识到改造的必然性和赎罪性,端正改造态度和改造思想,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其文化素质和谋生技能。邀请社会企业对即将刑释的服刑人员进行招聘等,尽可能地提高和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环境。在社会上也应形成能够包容“回头浪子”、在生活就业上不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环境。这样有助于帮助服刑人员安心服刑,自觉服从监管,消除他们反社会反政府心理,有利于监狱和社会的稳定。

(三)警察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责任

加强责任落实。预防服刑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作为监狱警察,杜绝使用“拐棍”。分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在日常找服刑人员谈话、值班时间内、生产安全排查、重点人头教育等工作中,如发现服刑人员思想波动异常,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超出自己处理范围的,分队长应立即组织隔离该服刑人员,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分监区长处理。分监区长作为第二责任人、业务干事作为第三责任人,支部、监狱业务部门等进行责任类推,落实责任、尽职尽责,让每一个民警在不同的岗位上树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狱情分析。监区民警要严格落实每周狱情分析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的防控,不仅仅干事和分监区长要及时收集狱情,分队长也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并纳入监区二级考核,有助于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近期思想和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趋势和隐患,能科学研判出重点人头和危顽犯,严格落实包管包夹等措施,及时安排耳目跟进、民警教育跟进,做好思想疏导,防患于未然。

加强制度落实。一是刑罚执行,民警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好执法程序,改变执法作风,全面落实狱务公开,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服刑人员的诉求管理工作、服刑人员立功审批工作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狱政管理,严格落实好计分考核工作,做好“三大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好重点人头、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相关规定,落实好日常查违禁私等,公平公正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

三是教育改造,坚持以“改造人”为中心,教育服刑人员面对现实,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严格落实“5+1+1”教育模式,积极开展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工作,组织民警给服刑人员上大课,做好做实监区文化建设组织工作,组织好服刑人员平时业余娱乐活动和集体文体活动。

四是狱内侦查,严格落实耳目物建和奖惩、情报收集、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狱情分析、研判制度。全面规范狱内侦查办案程序,完善狱内侦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风险评估研判机制。

对监狱服刑人员

非正常死亡的责任认定

认定原则。监管场所对比社会上来说相对较为封闭,系统内有负责服刑人员管理职责的领导和干部因为事故受到处罚的情况发生,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会给予纪律处分。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即民警在依法依规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即使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反之,则追究相应责任。

法理分析。是否发生了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就应该上纲上线对民警追究刑事责任?以服刑人员自杀为例,动辄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值得商榷。司法解释中,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对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等,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有无主要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判断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对造成结果的数个条件进行筛选,挑选出数个条件中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亦即,对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一般需要按两个步骤进行双层次的判断,第一步先判断条件关系的有无,如果没有A行为,就没有B结果,则A行为就是B结果的条件,如果没有A行为,仍然出现B结果,则A行为就不是B结果的条件。第二步是判断“相当性”,即挑选最通常、作用最大、最为重要的条件,这里判断“相当性”是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的,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不是特殊的、异常的,要求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造成结果的可能性很大,并不出乎一般人的意外。

在服刑人员自杀案中,如果没有自杀行为,就不会发现服刑人员死亡的结果,所以服刑人员自杀是死亡发生的条件;如果没有警察失职,服刑人员可能自杀成功,也可能被及时发现救活,所以警察失职也可能是服刑人员死亡的条件。但自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是正常的,只要没有意外,有A必然有B,而一般情况下,警察失职不会必然引起服刑人员死亡,即使警察没有失职,也可能因巡查周期的原因,自杀突发性和短时间性等原因等不能及时发现,所以警察失职与服刑人员死亡之间不存在“相当性”,不应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生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警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失职情况,但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值得商榷。现在监狱的管理和执法都存在诸多不规范,很大一个原因是监狱警察的执法环境苛刻,承受的压力大,面临的追责严,对服刑人员不敢管,不会管,当“稻草人”,怕激化矛盾,乃至管理松懈,妥协执法,极大损坏了刑罚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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