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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却拒绝提供卖家信息,买家有权要求赔偿网上买到假货 淘宝被判赔偿

2015-12-21 14:30:1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陈泫华 谢威利)在淘宝网上购买ONLY牌T恤上衣,收到衣服后发现衣服及其吊牌与卖家在淘宝网上发布的图片不一致,而淘宝网却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无奈之下,原告崔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崔某货款179元,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537元。

  2014年6月,崔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ONLY牌T恤上衣,价格为179元。卖家在网上发布的图片注明“正品代购”“100%实物拍摄”“专柜正品,支持验货”等内容。崔某收到卖家邮寄的衣服后,发现该衣服及其吊牌与卖家在淘宝网上发布的图片不一致,随即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淘宝公司经调查后,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对卖家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发布在卖家信用记录上。

  此后,崔某多次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主张权利,但遭到淘宝公司拒绝。崔某遂将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淘宝公司退还货款179元,赔偿537元,并赔礼道歉。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崔某通过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实物与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不符,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崔某曾多次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相关信息,但淘宝公司一直不予提供。据此,法院判决淘宝公司返还崔某商品价款179元,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537元。

  淘宝公司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销售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假冒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拒不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去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崔某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被欺诈,要求淘宝网提供卖家相关信息,而淘宝网一直未提供,因此,崔某有权要求淘宝网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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