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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代表:萧山市可率先制定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2015-04-20 17:22:3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教育认识不当、教育方法不当等问题影响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代人;暴力管教孩子实为违法行为,负面示范的后果无法估量……总之,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家长,其家庭教育行为亟需法律制度进行强制性规范。日前,市人大代表、渝北区政协副主席马林领衔提出了《关于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的议案》,建议我市可率先进行地方性立法。
    当前,随着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的迅速转型、物质生活的迅速提高使当代青少年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与父辈产生很大差异。不少家庭教育不得当,对未来社会人才标准模糊不清,对孩子的道德行为、学习目标和学习态度产生消极影响。家庭教育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马林列举了不当家庭教育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后果:
    教育认识不当,是家庭教育的首要问题。往往,家庭更多地关注孩子“成才”而不是“成人”,部分家长过度看重学习成绩的好坏、名次的位置,忽视了对孩子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的教育。
    认识不当,教育方法肯定进入误区,就弱化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物质刺激,考试取得名次或完成某件事情,均以物质奖励;有的家长不顾孩子的自尊,甚至认为“棍棒下面出孝子”,对孩子打骂、训斥、体罚。
    教育理念偏向、缺乏交流、沟通及疏于教育管理,危害性也极大。有些家长对市场经济和竞争的认识偏激,对于孩子好斗逞强、贪小便宜、耍小计谋等投机行为倍加鼓励,助长了不正当思想意识的形成;有的家长过分纵容子女,对其不当言行不管不问,由此养成了孩子重享受、好攀比的不良心理。     
    大部分家长学校都能发挥应有作用,但也有少数家长学校以家长会代替家长学校,很少开展活动,并且教学形式单一、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无法担负起传播科学的家教知识和方法及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的重任。
    政府主导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还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家长需求,面向农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面对“独二代”、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网络化时代家庭教育等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应对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比较薄弱。
    面对上述五个方面的家庭教育弊端,马林认为,相关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虽国家已提出立法,但其出台还有待时日。在这种情况下,我市可考虑率先立法。 
    马林说,家庭教育立法已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基础。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都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或依据,比如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管教权,应禁止暴力式教育等不当方法、教育不作为、放任或溺爱等行为,若有违反并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相应惩罚,前述法律已有依据。也就是说,对未履行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同时,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充分吸纳新成果。要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做法,抓住我国、本地加快社会建设及相关法律制定的契机,将家庭教育理论实践创新成果和具有普遍性、适用性的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规。

记者 唐孝忠 严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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