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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  •《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等系第一次审议重庆市拟集中修改26项地方性法规

2018-07-25 18:21:4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王海成)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在为期三天半的会期里,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完成十五项议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是第一次审议;《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将迎来第二次审议。此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2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也将提请会议审议。

植物检疫将迎新规

据了解,目前国家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2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4种,重庆补充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种。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张敏在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介绍,随着各种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越来越大,修订我市的植物检疫条例显得越来越迫切,同时,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植物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也需要修订植物检疫条例。

在修订草案中,加强了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社会单位的检疫责任。另外还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检疫作了明确规定,以有效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在疫情处理的问题上,修订草案根据“谁所有、谁经营、谁处理”的原则,明确了染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的责任,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基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导致目前植物检疫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对此,修订草案根据我市新时期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充完善了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幅度。

“历史文化名城”条款作修改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名称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名称表述不一致,因此二次审议稿中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对草案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在职责划分方面,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调整为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细化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由其统筹保护工作;重新界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增加了村居委配合做好保护工作的内容。

拟禁携宠物乘公共汽车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公交专用车道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不得携带除导盲犬外的宠物乘车的规定,删除了客运车辆开空调的温度标准规定。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二次审议稿主要在公交车专用车道设置、公交站点副站名、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期限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具体来看,二次审议稿从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规定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也可以在公交车专用车道通行,同时由于重庆路况复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标准有一定困难,因此未对公交专用车道的具体设置标准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可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二次审议稿对公交站点冠名权出让所得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对于线路特许经营期限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经营期限太短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利益,经营期限太长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草案规定的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4至8年,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根据运输车辆的通常使用年限、客运投入的合理回报周期等因素进行确定的。为减少和防止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随意裁量的情况,二次审议稿中对具体经营期限的确定因素进行了明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企业的客运车辆状况、客运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具体确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二次审议稿中删除了有空调的客运车辆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时要开空调的规定,增加了车厢内禁止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文和音视频的规定,增加了不得携带除具有有效证件的导盲犬外的宠物乘公共汽车的规定。

集中修改26件地方性法规

本次集中修改的26件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环保两方面,分别为:《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熊世明在草案的说明中称,2017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重庆认真开展了与“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了国务院。

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在前期清理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提出修正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全面、彻底地清理,梳理出我市共有41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综合考虑需要修改的体量、紧迫程度等因素,将此26件修改量不大、且紧迫程度较高的地方性法规纳入了本次集中修改范围。26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15件,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15件,有4件既涉及“放管服”改革又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共对86个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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