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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商品房售价经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

2018-08-28 12:08:2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海南报道(记者 李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8月26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相关问题对该市房地产企业提出要求。

按照房地产调控和市场整治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和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提出,自2018年8月26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20个工作日到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价格备案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备案的,海口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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