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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新规

2018-08-13 17:09:4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福建报道(记者 林茂阳)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日前重新修订出台《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新规提出,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新规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类别,制定相应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办学质量、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

新规还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没有明显提高但收费标准频繁变动导致社会反映强烈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收费提醒、约谈告诫或成本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新规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明确提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办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新规要求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新规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新规同时也要求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新规还要求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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