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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两件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8-07-26 17:08:04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辽宁报道(记者 于奕)7月25日,记者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这两件地方性法规均为《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戈平对上述两个条例分别进行了解读。

高戈平介绍《条例》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明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原则和任务,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条例》突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立法理念,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

辽宁省自贸办专职副主任王恩滨表示,辽宁自贸试验区自去年4月份挂牌以来,紧紧围绕国家赋予的战略定位,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核心,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初步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实际运营企业获得感强,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辽宁自贸试验区先后形成制度创新案例60余项,已有首批25项由辽宁省政府发文在全省借鉴推广。47项创新举措上报国家,辽宁省的“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由国务院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挂牌以来,自贸试验区内新增企业突破3万户,注册资本达4300亿元。跨境电商、融资租赁、整车进口等一批新业态平台加快发展。截至目前,辽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00余家,合同外资53亿美元。

高戈平介绍《条例》2:《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7章34条,以《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直接上位法依据,充分结合辽宁气象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和辽宁特色。强化了“以防为主”的气象灾害防御新理念。针对辽宁省常见的暴雨、暴雪、台风、大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依据这些气象灾害在城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很强的科学防御措施。

辽宁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勇表示,辽宁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面贯彻了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总结借鉴了辽宁省内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成功经验,体现了辽宁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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