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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出台鼓励利用外资新政

2018-06-13 17:06:5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福建报道(记者 林茂阳)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围绕经营贡献奖励、高管生活、实际到资、重大项目引荐、增资扩产、招大商、外资用地、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鼓励和扶持。

通知设立了经济贡献奖励,主要是采用类似“免二减三”的做法,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新设单个外资企业在享受政策的五年中,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在福州的高管可以获得生活补助,对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还可享受推动创新十项政策中的有关人才鼓励政策。

此外,福州还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奖励。

加大用地支持。一是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二是在厂房改造、利用工业土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支持。三是对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福州还设立了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委托中介机构或招商顾问,帮助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龙头企业。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

此外,为推动《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尽快落实,福州市商务局牵头研究《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总共4章16条,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定义和申报程序,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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