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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发布购房新政 买房须实名登记

2018-04-16 17:09:2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福建报道(记者 林茂阳)为规范购房登记、公证选房行为,促进购房预约和公证摇号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的通知》,要求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且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等。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对外公开销售。开盘前应将所批准的全部可售房源、一房一价等房源信息,付款方式及期限、贷款资格确认、不能更名转让等预约注意事项和公证摇号选房规则等,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并接受群众购房登记,相关信息公示和接受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5天。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保持一致,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可增加配偶名字)。因具体原因无法购房,房源退回开发企业,滚动至下一期房源继续公证摇号对外销售。

通知还明确规定,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等特定人群、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如有收取预约金的,每个登记序号不得超过5万元,购房成功后即抵扣购房款,未选购房的应于开盘后10日内退还登记人。

通知对开盘时间作出规定,要求不能安排在夜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开盘当日,应由公证机构对所有到场的选房人所持登记序号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排序,每组不得超过10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每组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分钟,不限制选房时间。选房结果和剩余房源应即时在待选区通过大屏幕向待选群众公布。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3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市住建局备案,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依据。

选房人在开盘当天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在开盘当天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通知》相关规定,产生不公平公正公开的登记和选房结果的,将被要求停止该项目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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