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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不动产登记加快推进

2014-06-26 04:29:0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我国各地不动产登记加快推进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王立彬 何雨欣)按照国务院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国省级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推进并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结合。

在2014年全国土地日之际,全国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在各省区市陆续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后,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在省级层面全面铺开,并向地市县层面有序试点推进。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等地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地在国土资源厅(局)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河北、山东、江苏等地省级层面相关职责整合基本到位。

2014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要努力争取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做好省、市、县的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河北、山东、江苏等地明确在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或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明确了“人随职能走”“编制随职能走”“人随事走”等原则。

 

    新闻背景

土地如何“变身”为不动产

新华社记者 王立彬 何雨欣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中央明确全面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批准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国土资源部为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后的第一个全国土地日。

据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业人士阐述,土地“变身”不动产,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从物理上看,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和根源。从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看,土地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源泉和根本。土地与地上其他不动产之间是主从关系。相对于其他不动产,土地是万事万物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具有特定的自然属性。其他不动产,如房屋、林木等,都不得不依附于土地而存在。

从物权法理看,土地权利是一切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和根本。土地与其附着物之间是主从关系,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存续都必须以土地权利为依托。房屋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都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只有首先理清土地权利,才能明晰其他不动产物权状况。实践中,我国立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其他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不动产,土地登记等同于不动产登记。

土地具有资源、资产、资本属性“三位一体”的特点。在传统社会,土地就是资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土地的资产、资本属性呈现出来。土地变身不动产,也是土地资源的资产、资本属性的完全化。土地成为不动产,包含了产权、权利所有者的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变身不动产,从属于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权承认、保护的进程。在这一变身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最基础的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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