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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订教育督导条例 明确督学相对独立性

2014-09-26 05:10:4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日报讯 (记者 杨冰)9月25日,《萧山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督学地位将更加独立,教育监管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教育督导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很多人认为,教育督导部门是教育部门直属机构,事实上,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政府的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具有相对独立性。

并且,教育督导机构承担的教育监督职能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不同,教育督导机构直接代表政府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学校的教学质量情况。

因此,该条例草案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强调了教育督导的地位。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再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

条例草案规定,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个任期。

5类教育按特点突出督导重点

条例草案结合当前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突出了督导事项。

条例草案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教育突发事件,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实施督导。

此外,还对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等5类教育按照其各自特点突出督导重点,即——

学前教育:重点督导提高科学保教水平,以及违规办园、入园贵、小学化等情况;

基础教育:重点督导实施素质教育,以及违规择校、补课等情况;

职业教育:重点督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等情况;

高等教育:重点督导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

非学历教育:重点督导招生、收费、办学等情况。

被督导单位考核要征求督导机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为方便学生及家长反映问题,督学的基本信息将在其责任学区内学校公开。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学生及家长、教师的反映,临时确定专项督导事项,启动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增强社会监督。

教育督导机构还可以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督促改进工作。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励应当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干部任免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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