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章)昨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我区调整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不变;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护理补贴标准不变;区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4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4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每年都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让更多群众分享发展成果、共享改革红利,更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