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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出亟待畅通司法通道

2017-07-26 12:25:1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因耗时长、成本高、程序繁琐,“僵尸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导致清理工作仍然面临复杂、被动的局面。有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应尽快明确“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为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更加高效畅通的司法通道。

“僵尸企业”究竟有多少?以广东一省为例,经国资委初步摸底,截至去年12月底该省国有“僵尸企业”已达4000多家,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进入破产程序。当然,“僵尸企业”的生成原因多种多样,如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因循守旧被市场自然淘汰;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等。多数“僵尸企业”停产或亏损多年,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甚至资不抵债。

可企业长期“僵而不死”,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各地政府还得拿出巨资不断“喂养”。一些员工动辄以万计的大型国企,仅维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就需一笔巨大的投资。可一些地方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一直缺乏壮士断腕的决绝,当断不断,瞻前顾后。

这背后固然有就业、地方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如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的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不仅造成银行大量坏账,地方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引发金融风险,因而投鼠忌器。

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不仅“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而且缺乏畅通的司法通道亦是“僵尸企业”难以得到及时清理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加之清产核资程序复杂,需反复核实和协调各方,工作繁重而艰巨。比如,一家国有“僵尸企业”在全国有30多家子公司,职工遍布多地,由于工资、住房难以解决,案件从2008年一直拖到现在才得以办结。对于主审法官来说,实系不能承受之重。况且当前法院对法官考核,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无疑“吃力不讨好”。

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要加快“僵尸企业”的退出步伐,必须改变当下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数量仍然偏低的状况。

一方面,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僵尸企业”管理层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相关管理层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若不申请破产,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管理层就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畅通信息公示,做到风险充分告知;完善破产审理庭建制;考虑破产类案件特点,改革对法官的考核体制,以充分调动内在积极性;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从而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公正且便捷的通道。(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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