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观察 > 经济 > 正文

证监会与发改委为PPP资产证券化开绿色通道

2016-12-27 10:18:5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两大部委首次联手发文推动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正式启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推动我国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PPP项目范围

《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明确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优先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积极做好PPP项目管理和配合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等工作。

在明确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方面,重点推动符合下列条件的PPP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一是项目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二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三是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四是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多项举措利好PPP项目

《通知》称,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省级发改委于2017年2月8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将在产品审核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交易所及协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

为了让更多资金参与,发改委与证监会还将引入城镇化建设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动产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各类市场资金参与PPP资产证券化产品。

多位市场人士均表示,现阶段,社会投资者对PPP项目的参与热情有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PPP项目周期较长,通常可长达10年-30年,过长的投资周期,这令社会投资人望而却步。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PPP事业部副总经理唐宪伟表示,对接资产证券化工具后,只要PPP项目运营符合要求,理论上2年后,社会资本方就有可能可以退出,这将大幅提高社会资本的资金使用效率。从已有的PPP项目经验来看,过去“民间资本进入后,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退出;资产证券化则有望大幅缩短这一期限”。

唐宪伟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贷款的替代品,也相当于间接推动利率的市场化。

两部委联手严把关

规则的最终作用在于实施。《通知》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将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协调相关单位明确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并共同培育和积极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

此次国家发改委与证监会联手发文,在《通知》中相对清晰地规定了彼此的义务范围。有监管层内部人士表示,两部委也希望通过监管合作,推动PPP实施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推动PPP建设进入市场化轨道,并进行有效监督,降低市场风险。

从基本分工来看,发改委负责项目筛选、推荐、辅导,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方严格执行PPP项目合同,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履行资产证券化法律文件约定的基础资产移交与隔离、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并配合中介机构做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

证监会系统机构负责审核、备案、后续监督,并负责监督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强化内部风控与风险管理基础上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合规风控体系,配合发改委加大业务宣传和培训,普及规则及监管知识,推动各方建立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

两部委将联手推进各类投资基金发展,促进投资者多元化。其中,证监会将“研究推出主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会同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此外,发改委还将与证监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协调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困难。(责编:付颢琬)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中国财经观察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观察网"。
2、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sue@xsgou.com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网罗天下

投诉举报:sue@xsgou.com 在线投稿:tougao@xsgou.com 广告投放:ad@xsgou.com 商业合作:bd@xsgou.com
版权声明: 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构成投资建议。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财经观察报·中国财经观察网www.xsgou.com (2012-2018)互联网ICP备案 中ICP备1200566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