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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校园安全撑起一片天

2014-05-16 02:18:4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记者 戴娟 见习记者 高金宽

为校园安全撑起一片天

为校园安全撑起一片天

意外受伤女孩小余出院后在家疗养,喜欢舞蹈的她每天都在床上练功。记者 戴娟 摄

为校园安全撑起一片天

多方合作为学生构筑安全网。新华社发

5月初,本报编辑部收到一封来自大足读者李志的来信。李志在信中反映了对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问题,表达了对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纠纷现象的担忧。

随即,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展开了多方调查采访,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处理面临哪些问题,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处理机制进行了重点关注:

1 学生伤害事件如何定责争议多

有媒体此前曾报道,一名儿童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被封闭。幼儿家属称孩子莫名死亡,园方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面对众多鲜活的个体,发生意外不可避免,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

通常情况下,学校事故发生后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学校与家长争论的焦点。

2012年11月1日上午,南川区北固小学校10岁学生刘某,在非用餐时间到学校食堂厨房拿番茄吃的过程中,被食堂工作人员发现后一时紧张,不小心自己退到了地上的汤锅里受伤。后经诊断,刘某全身多处35%II级烫伤,右下肢功能受限。

经多次调解不成,刘某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后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的受伤是发生在非用餐时间和非学习区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刘某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应确保周边的教育设施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为此,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获得赔偿金近14万元,一起历时一年多的校园伤害事故才得以了结。

事实上,目前对该类事故责任划分,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在萧山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文俊看来,该《办法》在实施中,存在许多尴尬。其一是,这仅限于行政规章的层次,效力较低,难以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其二是,该《办法》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来认定,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由它颁布这个《办法》来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部分家长对此也不买账。一位家长表示,学校只要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过劝阻,如果孩子不听,再出事学校就不再为这件事负任何责任。那什么叫劝阻,什么叫安全教育?如果老师一开学就对学生说:“你们不要拿刀子、棍棒相互玩耍,那样会危险。”这样是否就算是进行过安全教育,进行过劝阻了呢?学校是不是就不用再负任何责任了呢?

而“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也往往成为家长索赔的最大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教育不到位是肯定的”。对此,不少学校校长、教师难以辩驳。

那么,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汤文俊告诉记者,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目前现实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汤文俊表示,这种距离主要在于广大家长对法律、法理的认知上,很多时候,感性替代了理性,即使是司法机关,不得已站在被侵害方考虑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弱势的一方。”记者采访时,多位校长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长此以往,这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早在2010年8月,我市曾就制定《萧山市学校安全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该条例目前已搁浅。关于学校意外事故的处理,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中,为此,李志在信函中表示,希望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和全国适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对学校赔偿经费来源、赔偿最高限额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学校伤亡事故能依法处理。

2 建立专项救助经费应对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今年4月28日早上,铜梁县石鱼镇红旗村的陈林,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载着9岁的女儿小余上学。看着女儿走进虎峰小学的背影,陈林对女儿的未来充满了期待。然而当天下午16点,陈林却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孩子右眼意外被铅笔扎伤,需送往市级医院救治”。

小余是在上课期间遭遇意外的。当日13点左右,正在上数学课,小余旁边一男一女两名同学开始争抢铅笔。在争夺中,女同学手中的铅笔笔尖朝上,径直扎入小余的右眼。经治疗,小余右眼角膜缝了9针。医生告诉陈林,最好的结果,小余能保住眼球,但右眼将永远只有光感,看不见任何具体事物。

每每想到女儿右眼将失明,陈林就十分揪心。女儿乖巧懂事,在学校是班长,喜爱跳舞,梦想当一名舞蹈家。为了女儿不成为留守儿童,陈林夫妻俩放弃了市外高薪工作,贷款在当地农村办了养鸡场。陈林表示,孩子住院,最初缴纳的一万多元,都是从四处借的。5月7日孩子出院那天,学校垫付了这笔钱,但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学校希望家长自己想办法,另外两名学生家长则表示等待法院判决后,再予承担。“当初为了办鸡场,我已经向银行贷款了20万元,孩子后续的治疗费,我们已经没有办法了。”陈林既为女儿的永久失明担心,也为后续医疗费用发愁。

对于虎峰小学而言,这是学校遇到的一次最严重的意外事故。学校副校长张强表示,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救助,和家长也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机制,但学校在事故中有多大的责任,需要学生病情稳定后权威部门认定。

在铜梁县教委副主任周江看来,虎峰小学并没有垫付学生意外伤情治疗的这笔款项,拿出的一万元多应该是“挪用”其他专项基金。在意外事故面前,救助无疑是第一位的。但他同时认为,“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学校办公经费有限,因此遇到意外事故,学校其实十分被动,特别是农村学校不堪重负。”

“一律由学校‘买单’,似乎不妥。因此,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是较好的解决办法,不仅可以使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也有利于缓解学校压力、减少社会矛盾。”周江认为,基金可由市、县各级政府每年拨一定的专款,同时接受社会、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助,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对此,萧山华渝实验学校校长付大平也十分赞同。他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收费,教育教学公用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核拨,专款专用,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事故,学校无力支付抚恤抚慰金,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建立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倾斜性保护,也可以视为学校对学生因人身损害事故不能有效接受教育而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体现了人文关怀。

3 期待建立学生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

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学校、教师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所拥有数百名、上千名学生的学校,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没有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经常会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今年“全国两会”上,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曾就此提出建议,希望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仲裁工作,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纠纷,维护校园的安宁。

刘江龙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单独成立一个仲裁协调机构是比较难的。不过设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构是应对纠纷的一个好措施。

而设立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在其他地方已有先例。2012年4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调解暂行办法》。由“第三方”介入学校事故调解。

刘江龙认为,当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有异议时,如果能够有政府组织的多方参与的、独立的、专业化的调查和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机构介入,整个调查、处理和赔偿过程都由这个机构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学校、教师就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而不是疲于应对家长。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需请律师、上法院,这样可能更妥当。

当然,对于学校来说,不少受访者认为,学校要尽到学生在校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职责,应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校方领导,还应加强法制知识学习,依靠法律武器,使学校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减轻学校的经济理赔责任。

各方声音

萧山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近年来萧山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呈下降趋势。但针对具体个案而言,首先应当在已有法律框架下,例如《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决校园纠纷事故,防止超越法律的调解。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要理性,根据谁有责,谁负责;有多大责,就负多大责的原则处理。同时,在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应不断完善校园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细化相关的法律条文。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提高预防和防止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铜梁县教委副主任周江:落实好校园安全,需要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到位,对家长监督责任明确到位,对过错责任细化到位,处理程序规范到位,同时还应有一笔专门资金确保救助到位。

萧山华渝实验学校校长付大平:学校在预防校园意外事故中,首先设施设备使用摆放一定要规范、安全。第二,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第三,学校要特别关注班上调皮的学生,随时关注有病痛的学生,多了解学生身心方面的情况。第四,作为老师和家长,应继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戴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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