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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教室摔伤 管理不力学校担责

2017-02-27 12:20:5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实际案例

林某与潘某均系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

2012年9月27日12时50分许,潘二到林某所在班级的教室门口外喊其堂兄潘大一起玩耍,潘大未予理睬。后潘二又到窗户边推开窗户继续大声喊叫,正在窗户边吃午饭的林某听得厌烦了,便关上了窗户。然而潘二还不罢休,又推开了窗户。林某不快,便站在窗户边的课桌上向潘二吐口水。潘二也以牙还牙,两人打起了口水战。林某为躲避,在下课桌时不慎滑倒摔伤。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因此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因林某受伤严重,花了不少医药费,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林某的父母多次与潘二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的某小学协商医药费的支付问题,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潘二家长出于同情支付了5000元,而某小学以事故的发生林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为由,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林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多年来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均认为教育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某小学更是对林某家长的诉求不予理睬,态度非常强硬。

无奈之下,林某父母寻求当地司法所介入调解,但教育机构不接受司法所的调解方案,最终也以无果告终。无奈之下,林某父母申请了法律援助。

庭审过程中,某小学代理人举示该校的会议记录、领导值周记录、教师护校巡逻记录证实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另外,还举示了该小学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以证实某小学不存在过错,想推脱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学及潘二的法定代理人应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小学及潘二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888618元。

□老兵说法

本案中,学校虽然有会议记录、领导值周记录、教师护校巡逻记录,但这些均是某小学单方制作的证据,其证明力应当减弱。即使某小学有值班管理制度,但具体执行人是否执行到位也不得而知,且事实上,林某出事时没有任何值班领导或老师在场制止两人的口水大战,这说明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推定,若教育机构没有证据证实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许多留守儿童,其父母迫于生计在外打工,大多数小孩均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由于隔代的教育差异,大多数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法律知识欠缺,在小孩出事后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

袁询

结束语:

从2016年5月11日至今,本报服务版开设的“来自老兵说法团的故事”栏目共收集了67个老兵说法故事,这些故事都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典型案例将法律法规融入老百姓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纠纷故事之中,希望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故事能够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培养广大读者的守法行为,同时也期望广大读者在众多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用法律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共同推动我市的法治社会建设。这就是我们开设这个栏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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