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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致消费者受伤,销售方赔偿24万余元销售方向生产商追偿获法院支持

2017-02-23 21:22:44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郝绍彬 杜云发 潘建兴)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销售者进行相应的赔付后,能否向生产者追偿?近日,市五中法院对一起无过错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的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生产商重庆某食品公司向销售方綦江某歌厅赔偿240956.96元。

2015年4月24日晚,綦江区的陈先生与朋友到当地某歌厅唱歌时,点了4瓶啤酒,当其准备开起该纯生态啤酒瓶时,酒瓶自行爆裂,玻璃溅起导致陈先生眼睛受伤。2016年1月8日,陈先生向綦江区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该歌厅赔偿损失。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据此,2016年5月11日,綦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歌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等共240956.96元。该判决生效后,因歌厅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歌厅将赔偿款全部支付陈先生,并交纳了执行申请费500元。

涉案爆炸的“江上明珠”牌纯生态啤酒为玻璃瓶包装,系“江上明珠”商标持有人授权重庆某食品公司生产,并由某商贸公司购买后销售给某歌厅。该歌厅遂向綦江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重庆某食品公司、重庆某商贸公司支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240956.96元。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依法应由重庆某食品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食品公司仅提供液态啤酒及包装标签检验合格的证据,但对产品整体是否安全缺乏证据证明,应推定为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同时,无证据证明酒瓶的自行爆裂系消费者以及销售者过错导致,作为产品销售者的某歌厅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后,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的理由成立,遂一审判决支持歌厅的诉请。但该食品公司不服,以涉案啤酒并非其生产及酒瓶破碎的原因无法确定为由,上诉至市五中法院。

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引发的追偿纠纷,案涉啤酒系某食品公司生产、啤酒瓶爆炸致伤消费者陈先生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裁决所确认,歌厅作为销售者也已进行了相关赔偿,该食品公司虽诉称涉案啤酒并非本公司生产且根据某歌厅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酒瓶破碎的原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充分反驳或者推翻,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不予采纳,遂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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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据法官介绍,本案属于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引发的追偿权纠纷,重庆某食品公司对涉案啤酒自爆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证明,也未对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其应对本案所涉啤酒瓶自爆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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