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彭洪亮)近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携家人来到渝北区法院,向该案承办法官送了一面写有“廉洁执法,彰显公平”的锦旗。
2015年3月16日,原告宦明与周封等三被告的父亲周东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约定周东自愿将市公安局吉安园新建经济适用房资格、权益、产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金16000元。2009年房屋竣工验收交房后,双方再次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增加支付转让费10000元给周东,原告接房并取得了房屋钥匙。由于此房系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要5年后才能过户。2016年5月,当原告找周东过户时,发现周东已去世,经与继承人周封等协商无果后,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周封等不同意原告诉请,称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原告再加10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周东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周东已去世,其合同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周封等代为履行。据此,判决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宦明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