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郝绍彬 杜云发 曾勇 )綦江区一包工头工程完结后,不顾拖欠的工人工资245万余元,悄悄离开住所地前往贵州,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被欠薪民工及行政机关的联络,近日,綦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先后承包綦江普惠国际社区A区9至13号楼劳务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王某未如数支付民工工资。2014年12月,该工地的民工向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投诉王某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
2015年1月26日,经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王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452789元。同年1月27日,该局向王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015年1月31日,王某离开住所地前往贵州,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行政机关及被欠薪民工的寻找、联络,致使被欠薪民工及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找到王某。
2015年9月,綦江区公安局对王某开展网上追逃。2016年3月8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