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雪)垫江一业主李某家中突然起火,消防人员赶到后却发现小区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因延误救援,李某家中财物尽毁。为此,业主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该公司承担50%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于2009年购买垫江县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物业公司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
2016年5月15日,李某家中次卧突然起火,李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并开展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延误了施救时机,李某家中财物尽毁。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起诉至垫江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0266元。
2016年7月7日,垫江法院对此立案,7月28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某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好务,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
该公司辩称,早在2013年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手中接管该小区时,就没有接收到消防设施,小区的消防设备一直都无法正常使用,几年来,公司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尽了物业管理义务,并且业主有义务维护家庭的安全,由于业主使用不当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所涉消防栓系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其能正常运行,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公司辩称在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就该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损坏的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反映,但从入驻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事故发生三年多的时间里,并未采取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动用大修基金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的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该公司主张其尽到了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明显依据不足。
另外,垫江法院审理后还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不能排除李某疏于安全防范,未做好防火工作,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因此李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9月26日,垫江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物业公司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