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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重庆市旅游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禁止诱骗游客购物拿回扣

2016-11-15 15:49:1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等,旅游者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不得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购物而获得回扣……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良皓主持发布会时宣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条例则终止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设置了前述条款,在于更有效捍卫旅游者权利,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残疾人等旅游应优惠

2013年,我国旅游法修订并已实施。为了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解决我市旅游管理体制不够清晰、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有必要修订我市旅游法规。张山称,《条例》细化了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原条例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固化了我市的成功经验,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条例》规定,旅游者也应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应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等内容,应如实、完整地告知相关旅游者。《条例》规定,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未按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有权举报、投诉。

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特定旅游者可享受便利和优惠。《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旅游提供方便和照顾。

禁低价游诱骗购物

跟团旅游中的购物问题颇受公众关注,《条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经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条例》也有限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未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如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条例》规定,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转让旅游合同应书面同意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的,应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条例》规定,旅游者不同意的,应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同时,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时,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张山说,旅行社不能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除了应取得经营许可,还应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条例》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并经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配备专业救援人员。

虚假宣传将罚5万以下

旅游经营者须诚信经营,如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重庆法制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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