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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部门联合发文严控水上旅游发生安全事故加强水上旅游检查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016-08-27 01:05:5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承)近日,市旅游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重庆海事局九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杜绝水上旅游发生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工作事关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和谐稳定大局,是社会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期,市委、市政府针对旅游安全工作作出系列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旅游、交通、公安、水利、质监、体育、林业、园林、海事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景区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水上旅游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督查。重点检查旅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上游乐项目是否按程序审批,旅游客运码头是否配备安检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游乐设施是否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及检修,游船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设施是否配备到位、游客是否按要求穿戴等情况,严格规范对水上游乐项目服务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凡在旅游景区营运的游船必须经相应职能部门严格审核、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操作。

——加强游船设施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上游乐项目和各种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旅游船舶应按船舶检验标准配齐救生设施,严禁超员超载,机动船必须设立各项安全标志牌,配备齐全各种消防器材。对各种游船、快艇、碰碰船等水上游乐项目,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包括船体、发动机、制动、转向、游客座位、游乐设施各部件运转、防护措施、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使用年限等要符合安全标准,正常运行状况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对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允许其开展水上旅游营运,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停运。

——严格水上安全操作规程。在组织实施水上游乐前,操作人员、导游或讲解员要告知游客该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讲解示范救生设备设施使用和应急避难方法,指导督促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做好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游客饮酒的要进行劝阻、禁止上船。游乐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报告。要严格落实游客不穿救生服不开船的要求。游船行进过程中,要提醒和规劝游客乘坐保持船体平衡。非机动船进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船位配备救生衣(圈)。漂流旅游项目必须配备、穿戴救生衣(圈)。各有关船舶单位要重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

——维护漂流旅游活动管理秩序。漂流属特种水上活动,须由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有碍漂流的危险河段和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限定界限的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对漂流过程中易发危险事故的河段,应配有专人守岗救护。漂流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开展漂流活动所选择使用漂流筏的大小、材质、型态,必须与漂流河段的地形地貌、水流落差相适宜。护漂、救助人员要严格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必须经过安全常识基础教育或专业培训,具有水中救助能力,熟悉漂流河段地理环境,取得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旅游景区应定期对漂流码头、漂流河道、漂流工具、助漂标志标识及漂流活动组织实施中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规范水上旅游安全秩序。水上旅游活动应明确划定范围,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旅游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景区船舶航行与游泳活动在同一个区域进行的,必须划分水域,设置隔离带。游泳项目要设立深水区与浅水区标志,改造或添置安全设施,健全相应的安全措施。游泳、水上娱乐、漂流等经营项目必须设立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和对游客的保护、应急救援。景区漂流项目每年开漂前,各区县旅游局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查评估,排除漂流水域安全隐患后方可开漂。凡是地震、狂风、雷电、暴雨、山洪预警和发生期间,漂流、小型游船企业一律停运,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旅游景区要进一步完善水上游乐项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完善,确保周密适用。旅游游船、景区管理层和员工要熟悉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若发生水上安全意外事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全力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对发生水上安全事故迟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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