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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担责八成;店家未尽安保义务担责两成幼儿溜进印务店致右手伤残

2016-08-23 02:32:0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通讯员 郝绍彬 潘建兴 屈冬梅)幼儿偷偷溜进印务店玩耍被机器割伤,监护人和经营管理者应该如何承担各自责任呢?近日,市五中法院对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印务店对脱离监护的幼儿未尽安保义务,判决店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5年4月28日,家住渝中区的刘女士带着2岁女儿雯雯在孟先生、金女士夫妇经营的印务店附近玩耍,雯雯偷偷溜进印务店,被孟先生及时发现后带离。不一会儿,雯雯又趁人不备再次跑进印务店,并伸手去抓店里的工具刀,金女士见状,立即将工具刀抢下,雯雯又将右手伸进正在运行的割不干胶机下方链条。听到孩子惊叫声,金女士立马关闭机器,雯雯右手指已被夹在机器链条中,孟先生将雯雯右手取出后,与雯雯的母亲刘女士一起将雯雯送至医院治疗。

2015年8月18日,法院就雯雯所受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右手部分缺失伤残等级属九级;右手可安装美容手假肢约需8600元,18岁以前每一年更换一次,18岁后每两年更换一次。

雯雯的父母认为,孟先生、金女士对正在运行的机器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雯雯受伤的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孟先生、金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78778.4元。

孟先生、金女士辩称,经营的印务店对外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雯雯亦不负有看护义务。孟先生在雯雯第一次跑进店内后将其带出并交给刘女士,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雯雯再次跑进店内在伸手拿刀的同时另一只手去摸机器导致受伤,是孟先生、金女士无法控制和防备而出现的意外事件。对此,雯雯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雯雯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孟先生、金女士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雯雯作为一岁零三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其随意单独进入孟先生、金女士夫妻经营的有机器设备且正在运营的印务店内玩耍,且在雯雯第一次被带离后,仍放任雯雯再次单独进入店内,致使雯雯受伤。对此,雯雯及其监护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过错责任。

孟先生、金女士夫妻二人作为印务店的经营者,明知店内正在生产作业,机器设备正在运行,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像雯雯这样的未成年人或与生产经营无关人员等随意进入,亦未在其进入店内后及时关停机器设备以避免发生人身损害等危险情形,致使雯雯受伤。因此,孟先生、金女士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对雯雯受伤的后果连带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雯雯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日前,市五中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雯雯作为幼儿,缺乏辨识及防控危险的能力,其监护人对雯雯的人身安全负有重大的监护义务,雯雯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雯雯脱离监管独自到印务店玩耍受伤,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涉案印务店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印务店对雯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安保不力,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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