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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中加罂粟壳 老板自食毒果

2016-08-23 02:06:2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菜中加罂粟壳 老板自食毒果

□实际案例:

李某经营的“鲫鱼餐馆”,陈某经营的“耗儿鱼餐馆”都是合川城区有名的餐饮店,要想在这两个店里吃饭,必须提前预订,不然没有席位。这两家店,他们是怎么发达起来的呢?

原来这两家店都在名吃一条街上做不同鱼类的餐饮,基本上是同一时间开业,而且相隔不远,因此生意冷清,人客稀少。亏了半年,他们几乎都没有信心坚守下去了。一天,两人商量在佐料里加入罂粟壳粉末提味。

从此,两家店的生意开始起死回生,蒸蒸日上了,所谓的“祖传神秘配方”就是从这里想出来的。

2014年6月,有人举报李某的“鲫鱼餐馆”和陈某的“耗儿鱼餐馆”祸底里均掺入了罂粟壳。

2014年6月12日、2014年10月18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李某经营的“鲫鱼餐馆”,陈某经营的“耗儿鱼餐馆”进行检查,并提取锅内底料、混合香料等物,检测出李某、陈某的各种香料和底料中均含有吗啡、那可定、罂粟碱等物质。

据李某、陈某交代,自2013年以来,他们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罂粟壳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向杨某、唐某购买罂粟壳,粉碎成粉末后制作底料、油料,供给顾客食用。

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物质在罂粟壳中含量较高,是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人体长期摄入这些物质对身体健康影响很大,轻则出现发冷、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重则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最终可能导致内分泌失调,吸食毒品成瘾。因此,国家早在2009年就明文禁止供应、运输、使用罂粟壳。

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内,李某、陈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老兵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本。

食品行业必须凭安全、信誉取胜于人。而一些不法经营者,不顾及食客健康,暗地添加违禁物品,以吸引回头客,牟取更多利益。这对名牌店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李某和陈某的这种行为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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