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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成立至今受案736件,结案率91.71%河边玩耍同学溺亡 隐瞒不说被判赔偿

2016-07-21 17:16:14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就读于江北区中学的杨强(化名)、袁明(化名)和蒋青(化名)相约一起到河边玩耍。不料,玩耍途中杨强不慎落水溺亡。杨强的父母报警后,面对警方的询问,袁明和蒋青隐瞒了事实,次日才陈述了事情经过。近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袁明和蒋青的隐瞒,客观上加大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一审判决被告袁明和蒋青各支付原告1万元。据了解,自2014年12月该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该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36件,审结675件,结案率达91.71%。

一同学河边玩耍溺亡

隐瞒不说两同学被判赔

2015年6月27日,就读于江北区某中学的杨强、袁明和蒋青相约一起玩耍。恰逢周六,杨强提出天气热,想去河边玩儿,于是,3人来到嘉陵江边,哪知,杨强一不小心,失足落水。袁明、蒋青见状,急匆匆地向附近的人求救,由于水流湍急,人们未能找到落水的杨强。沿着河边数次呼喊未果后,袁明、蒋青离开。

当天下午,杨强的父母报了警。警方在向袁明、蒋青了解情况时,二人却隐瞒当天的事实。直到7月2日,二人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5年7月5日,杨强的尸体在江北区朝阳河长江水域被发现。

同年11月,杨强的父母将袁明、蒋青及学校告上法院。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杨强并非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时段,且校方对杨强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对杨强死亡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强、袁明、蒋青三人相约到江边玩耍,由杨强提议,且杨强系自己不慎失足落水溺亡,袁明、蒋青在主观上对杨强的溺亡无过错,三人在法律上也无对自己之外的他人安全负责的义务。综上,袁明、蒋青对杨强的溺亡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主观上的过错。

但是,杨强确系与被告袁明、蒋青结伴玩耍过程中意外身亡,杨强的死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但袁明和蒋青事后的隐瞒行为,客观上加大了原告的精神痛苦。据此,该院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被告袁明和蒋青各支付原告1万元。

综合审判庭成立一年

为65名未成年被告指定辩护人

据悉,2014年12月,该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严格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规定凡是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穷尽一切办法寻找其法定代理人,耐心劝导其参加诉讼。同时,针对开庭时不满十八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岁,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未满二十岁的被告人,均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及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邀请辩护人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截至目前,已为65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此外,该院大力推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 重庆法制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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