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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租车平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担责网站搭桥租车车辆丢失被判赔

2015-12-29 11:13:0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法院认为,租车平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担责网站搭桥租车车辆丢失被判赔

 

  租车人“开跑”车主车辆,车主将P2P租车平台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宝驾)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北京海淀对此案一审宣判。基于租车平台公开承诺“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明确承诺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等在案证据,法院判令租车平台赔偿车主损失共计6.5万元。

  车主将车出租后车辆“下落不明”

  2015年4月30日,车主闫女士通过宝驾发布相关信息,出租其名下小轿车,并找到承租人王某,约定平日租金为300元/天,节假日租金500元/天,后闫女士当面将车辆交予王某。该车辆上安装了宝驾提供的“盒子”(GPS定位装置),闫女士还向宝驾交纳了“盒子”的押金200元。

  5月4日,闫女士发现车辆不在北京后,数次拨打宝驾的客服电话,宝驾未予以答复。诉讼中,宝驾称GPS离线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10点05分,其于2015年5月5日13点30分通知闫女士,但未提交证据就以上事实予以证明。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受理闫女士被诈骗案,该案尚未审结。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宝驾是否应当,且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闫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宝驾坚持认为,其为涉案车辆投保了盗抢险,但涉案情形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某是诈骗犯,损失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而且闫女士在注册网站的时候就签订了服务协议,里面明确说了“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相关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故宝驾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租车平台隐瞒事实一审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条款”系宝驾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并限制了宝驾的责任,对于明显单方免除其责任承担的条款,宝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另,在案证据表明,该条款与宝驾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的“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公开宣传的“有任何问题都有保险公司负担”明显不符。另外,原告闫女士还提供了车主与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客服人员明确承诺“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宝驾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居间业务的主体,在明知存有类似丢车情形,且无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反而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等。而且宝驾客服人员及宝驾公司宣传视频均承诺,宝驾公司拥有24小时实时监控GPS的团队,发生逾期不还等情况,宝驾公司可以第一时间知晓,但本案中,闫女士发现车辆异常后曾数次拨打宝驾客服电话,宝驾公司均未予以答复,宝驾公司主张其曾发现车辆异常并通知闫女士,就此重要事实,宝驾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宝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令宝驾赔偿闫女士损失数额为6.5万元。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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