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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萧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建多方联动救助体系保水上交通安全

2015-04-21 13:21:5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近日,嘉陵江洪峰过境江水湍急导致两船相撞,水上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1日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萧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修订后的草案全市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并建立多方联动性救助体系。
  据了解,我市目前拥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等193条航道,通航总里程达4451.05公里;有船区县(自治县)40个,有船乡镇413个,各类船舶1万余艘,登记船舶3660艘。有意见认为,《萧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和地方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完成后,通航水域扩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的情况突出,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为防止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度、政府的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草案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和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草案第五条还界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此外,在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的救助和事故处理方面,建立了多方面联动性救助体系。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八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草案中还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救助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救助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记者 陈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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