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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民等代表:修订《萧山市禁毒条例》

2015-04-20 17:29:3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后,特别是2008年《禁毒法》和2011年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实施后,《条例》在禁毒方针政策、工作机制和戒毒措施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均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为此,巴南区公安分局局长余兴民等14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萧山市禁毒条例的议案》。
    我市靠近世界毒品原产地中心“金三角”,毗邻云、贵、川三省,是西部地区通往中部和沿海地区的跳板。同时,由于其特殊的地缘因素和便捷的交通,我市逐渐成为了我国毒品的集散地和重要的消费市场。目前,我市在册吸毒人员呈上升趋势,禁毒形势严峻,修订《条例》十分迫切。
    ——禁毒工作应结合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禁毒法》实施后,禁毒工作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新的禁毒方针和工作机制也已形成,原《条例》中的禁毒方针和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需要调整。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他人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处罚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很多违法人员出于各种目的而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向他人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同时,公安机关也无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这既对我市的禁毒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也威胁着社会稳定。同时,随着一系列禁毒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条例》中对毒品的管制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已与上位法相抵触,且《条例》未对一些特殊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规定,需要增设和修改,对毒品的管制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需要更改。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而宣传则是预防工作的一个最好手段。《条例》在禁毒工作的预防和宣传规定上只有寥寥几笔,不利于我市禁毒预防和宣传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条例》中强化。
    ——目前我国的戒毒模式出现重大变化,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而《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模式已不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并且在社区戒毒方面的规定与《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比,存在漏洞和空白,需要增删和完善。
    ——近年来,一些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愈来愈突出,如利用物流寄递、出租汽车等手段进行贩运毒品活动,利用特殊普药等提炼制造毒品等。此外,我市还普遍存在着在食品、饮料中添加毒品原植物,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需要在《条例》中增加规定相关企业、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这些企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并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市禁毒国际协作也成为可能。但《条例》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未有任何规定,与我市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方向不符。
    上述六大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市禁毒工作的开展,亦难以起到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纵观其他兄弟省市,如海南、贵州、宁夏等省(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条例或者实施办法。因此,余兴民等代表认为,《条例》的修订迫在眉睫,且修订条件已趋成熟。
    自2008年以来,市公安局陆续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并会同专家研讨论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在征求禁毒警种和相关警种以及禁毒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已完成修改条例的必要性论证、调研报告和文本起草工作。此外,还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王学辉教授、马兵副教授及该校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开诚副教授、法学院邓为副教授等进行了3次专题研讨,对草案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并完成草案起草说明。
    余兴民等还提交了条例建议稿与起草说明,条例的修订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 唐孝忠 严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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