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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萧山市去年备案审查27件规范性文件

2015-04-20 15:53:1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23日,记者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获悉,截止今年1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7件。审查后,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明晰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做到应报尽报。
    据了解,在收到的规范性文件中,市政府规章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5件。

自审自查自行纠正

    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初审登记,并分送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审查。根据审查,2011年,市政府在房产税和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等方面强化了政府管理职能;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制宣传教育、国有资产监督、人大代表履职等方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了人大常委会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与市政府或区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制定机关都自行纠正。对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除了召开论证协调会外,市人大常委会还书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促进了问题解决落实。

区县进步较大

    市人大常委会不单自己严格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一直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永川、渝北、南岸等区县指导,效果明显。有20个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置了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
    目前,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报送考核制度,每年拨付专门经费9万元;南岸区成立了专门办公室,配备了专门人员。

报送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在总结了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总体情况后,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明晰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做到应报尽报。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发文主体是政府、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对不特定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应以政府公报、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开发布。对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的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避免漏报、延时报送。并且,在报送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的,应连同报送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建议,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主动审查并做好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联动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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