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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出台非专用校车3年内停用

2015-04-18 14:41:0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最长还能使用3年,即至2015年8月31日全部停用。这是记者10月8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的《萧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获得的消息。

校车将逐步专业化

    《意见》指出,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学习贯彻今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认真落实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意见》中规定,目前我市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即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尽快实现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过渡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意见》明确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确保过渡期间交通安全

    为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意见》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并要保障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
此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抓好校车安全管理,《意见》规定,将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多家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本月起,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将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区县(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订情况等。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还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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