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观察 > 资讯 > 正文

4S店贷款购车合同 约定强制保险合法不?法院认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无效

2019-04-19 12:28:24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欧云霄)贷款买车是时下常见的一种消费方式,一些汽车销售公司为购车人贷款提供担保,却在合同中约定强制保险等条款。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以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为由,认定强制保险加重购车人义务应无效,判决驳回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重庆市民李某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原告购买车辆并通过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及担保事宜,约定李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贷款。同时规定李某必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保险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推荐,否则视为李某违约。合同签订后,李某按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贷款,但未在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公司购买保险,也未在汽车销售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该汽车销售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银行约定了归还贷款的期限,但原告却要求被告按《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贷款,属于加重被告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担保服务合同》关于被告必须委托原告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相应条款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区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案所涉合同系原告单方制作、事先拟定、条款固定,并由原、被告直接签署的合同,该合同所载明相关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属性,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担保服务合同》、《客户缴费表》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贷款属于加重被告义务,被告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担保服务合同》关于被告必须委托原告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明示,前述条款应属无效。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任何险种,如遇强制保险的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中国财经观察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观察网"。
2、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sue@xsgou.com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网罗天下

投诉举报:sue@xsgou.com 在线投稿:tougao@xsgou.com 广告投放:ad@xsgou.com 商业合作:bd@xsgou.com
版权声明: 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构成投资建议。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财经观察报·中国财经观察网www.xsgou.com (2012-2018)互联网ICP备案 中ICP备120056699号-1